本网南通讯:交警对违章车辆实施暂扣,本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暂扣车辆行为,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通州市一男子姜某却欲以暴力方式阻挠交警扣押车辆,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构成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9289许,被告人姜某某的一辆无牌照挖土机违章停放在通掘公路十总镇路段西侧车道上,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被通州市公安局十总交通巡逻警察中队民警马某某依法移到中队停车场,被告人姜某某得知后,即到十总交通巡逻警察中队找马某某处理该事。马某某发现该车没有行驶证,且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聘请的驾驶员雷某某无准驾证,准备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该挖土机暂扣。被告人姜某某因急于为村里修路,便谩骂马某某,并抓住马某某的手指,将马某某从巡逻警车中拉出,马某某反复劝阻被告人姜某某不要骂人,被告人姜某某又用手中的起子击打、刺戳马某某的手臂、前胸,致马某某右前臂表皮破损,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在场民警和群众制服。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