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 要求退保被驳回
作者:阚宏波 史玉玉 发布时间:2007-01-17 浏览次数:1998
本网徐州讯:吴某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要求退还保险公司已收取的费用。近日,新沂市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诉称,2003年3月,徐州某保险公司营销员马梅收到吴某8970元,答应为吴某办理其所有的一辆解放牌半挂货车的续保手续,马梅向其出具收据一张,并让吴某去新沂营销部补办保险手续。在吴某去补办手续时,营销部告知马梅已不在该营销部做业务,也不知其去向,吴某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8970元未果,起诉至新沂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从未见到马梅出具的收条, 2003年3月,吴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970元,有保单为证,该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已承担了一年的风险,费用不应退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在吴某为其以前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期间,因原先投保的保险期限将届满,保险公司业务员马梅同吴某经协商一致后办理了续保手续,吴某为其半挂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法院认为:吴某对保单上的签字拒绝申请鉴定,故依法认定签字真实。吴某已交纳了保险费,故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已成就,因此,吴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某主张其未领取保单及未办理保险手续,无相关证据支持,也未能提供营销员出具的收条,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吴某要求退回保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