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市丰县一农民驾驶摩托车返回村里时,主动捎上同村的郑晓斌,不料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郑晓斌摔伤,日前,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这名农民和三轮车车主共同赔偿郑晓斌4693.23元,。

  郑志强与郑晓斌家都住在丰县王沟镇郑集村。2006101817许,郑志强骑摩托车返家途中,碰到了同村的郑晓斌,主动提出送其回家。不料半路行至一加油站处时,由于天渐黑,能见度较低,与周海涛驾驶的驾驶三轮农用运输车相刮撞,致使郑晓斌摔下来受伤,后送进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9日,花医疗费4001.43元。事故发生后,经丰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海涛、郑志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晓斌无责任。事后因索赔无果,郑晓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周海涛、郑志强赔偿经济损失7566.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晓斌受伤系周海涛、郑志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二被告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周海涛、郑志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郑晓斌医疗费4001.43元、误工费452.40元、护理费10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合计4693.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好心帮忙却帮了倒忙,而且又吃官司又赔钱,接到判决书的郑志强感觉到十分冤枉。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帮助的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帮助的人必须赔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海涛、郑志强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使得郑晓斌受伤,郑晓斌作为车祸中的没有过错的受害者,理应要求和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