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抵押权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次数:2876
本网苏州讯:陈云桂与妻子李萍向银行贷款15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借款期限为10年。谁知夫妇二人签下合同后三年就离婚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该房屋归李萍所有,剩余贷款则由丈夫归还。但是丈夫在离婚后只归还了两期贷款,就不再偿还。于是银行把二人告上了法庭。
原来,陈云桂与妻子李萍
陈云桂表示借款属实,但是自己目前无力还款。而李萍则辨称,她已经与陈云桂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她与陈云桂对于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抵押的房子归她所有,购买房屋所欠的借款则由陈云桂归还,所以导致诉讼的责任在前夫陈云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陈云桂与李萍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了该抵押房屋归李萍所有,债务由陈云桂承担,但这是陈云桂与李萍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的抵押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陈云桂、李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银行被告所购买的房屋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