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花甲的王惠雇用张亮盖房子。后来张亮手头紧,想向钱某借款30000元周转一下,钱某提出需要有人担保。在张亮承诺以将来的建筑款来抵还这30000元后,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来借款到期,钱某欲向张亮讨还借款之时,却发现张亮已是人去楼空再无消息,只能转而向王惠主张。王惠寻思自己从未借钱为何要还钱,不由得大呼冤枉。王惠数次讨债均无果后,只能一纸诉状诉诸法院。

 

要说这王惠冤枉吧,还确实是有些冤枉,因为张亮债务缠身,借钱不久便玩起“人间蒸发”,王惠承担责任后追偿到位有难度;要说这王惠不冤,确实也是不冤,因为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担保人不是那么好当的,是要和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本案到了诉讼阶段,白纸黑字,王惠对担当保证人一事自然无法推卸。王惠辨称自己是受张亮和钱某的胁迫签字的,却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被人胁迫的。相反原告方不但有借条为证,还有当日从银行取出来30000元的银行凭单,而且王惠也承认当日和钱某、张亮一起去过银行。审理本案的法官细心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合证据,最终认定王惠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条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被告龚振明应对张亮向原告钱某的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张亮在借条规定的还款期内没有还款的,债权人钱某既可要求债务人张亮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王惠承担保证责任。至于王惠还钱之后,自然可以向张亮追偿。

 

现实中替人担保的情形很多,有时是碍于情面,有时是因为别的原因。法官提醒,替人担保意味着要和人一起承担责任,有很大的风险,务须谨慎。正所谓:签名虽易须三思,莫到难时徒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