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名12岁的小学生课间时在楼梯处因同学相互拥挤而摔伤,学校对此应否承担责任?日前,这一学生告学校的损害赔偿案件经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结束。

刘宇是徐州市风铃路小学六(二)班的学生,20051210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因第二节课是体育课,同学们兴奋异常,便争先恐后地从五楼教室下楼奔向操场,在楼梯处时大家挤成一团,刘宇不幸被挤倒,并导致左腿股骨骨折。在住院治疗后的数个月内,小刘宇基本上是靠他人的抬架来完成到校学习的。

徐州市风铃路小学对发生刘宇受伤事件表示了应有的关心和同情,刘宇出院后在校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学校均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和支持。但学校同时认为,刘宇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于其他同学的拥挤所造成的,非学校管理失误或疏于管理而导致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宇的家长则持相反意见,双方最终未能协商解决,遂使成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州市风铃路小学未能提供挤伤刘宇的具体人的证据。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徐州市风铃路小学自愿一次性赔偿刘宇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