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基层的奋进者 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庭审判员---王道强
作者:高玲 王道才 发布时间:2006-11-22 浏览次数:5935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道强,扎根基层11年,一直工作在人民法庭的最前线,从事审判工作8年来,计办理民、商案件1100多件,无一因处理不当引起当事人上访或纠诉、缠诉现象发生。办案公正高效,不惧艰险、勇挑重担,创造和倡导了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询督促履行制度,形成审判、调研两手强、两手硬相互促进相互呼应的格局,连续8年被院党组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被院长通令嘉奖,被市中院5次授予荣誉称号。
办案公正高效
8年来,所办案件调撤率达60%以上,近3年来所办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其中30%案件在庭前调解程序中结案。王道强法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总能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做到情、理、法、德的完全融合和统一,能使当事人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温馨。特别是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能注意对老人、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受害方及其它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审理李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邳州法院2005年一审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李某某在经常居住地甘肃兰州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兰州法院将案件移送贾汪法院(李某父母住所地),王道强法官予以审理,在当事人陈述中,王道强法官发现案件情节复杂,李某多年从事建筑经营,但由于双方已经2年多不在一起生活,李某某并不掌握李某的财产所在,共同财产不易查清,稍有不慎会造成李某财产权利的落空,李某亦因李某某要求离婚且不同意给付财产的刺激而精神恍惚、多次情绪不能控制。如果严格按证据规则进行判决,李某的财产权利将因无证据支持可能完全落空。王道强法官以双方有3个子女为沟通双方的纽带,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进行调解,先后邀请法庭庭长、人民陪审员、塔山建管站站长参与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李某某一次给付李某3万元。李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本案调解后,李某的心理得到了安慰和平衡,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李某亦从心里上接受了离婚的现实。王道强法官在审理贾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刚刚刑满释放,贾某便起诉要求离婚。查明,李某服刑前即存在严重过错,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李某服刑期间,贾某即与第三人张某某关系甚密,在张某某的帮助下,贾某苦心经营供三个孩子读书,经多方调解,夫妻感情确无和好的可能,但李某一无所有,时时有再次犯罪的可能,经王道强法官多次调解,贾某筹集资金8000元帮助李某开个电焊修理铺,双方协议离婚。离婚自由得到了保障,个案正义得到了伸张,没有因双方离婚造成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失衡。
不惧艰险勇挑重担
在现行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下,审理疑难案件,无疑给承办人带来的是更多的不利和风险。但王道强同志却把审理疑难案件当作是锻炼自己的重要途径,把审理疑难案件当作展示塔山法庭实力的重要体现,把审理疑难案件作为调研体裁的物质基础,把审理疑难案件作为对党组对人民最好的回报。所以8年来,当法庭有疑难案件的时候,王道强同志从不推诿,从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
2005年4月,王道强法官在审理高春喜、朱孝芝与高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缔约纠纷二个案件中,高春喜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1994年我市二轮承包调整过程中未取得承包田,朱孝芝则属于自愿放弃承包田而未取得1994年二轮承包土地,现高春喜、朱孝芝要求与高庄村委会缔结农业承包合同,以获得基本生活保障,高庄村委会则不同意与高、朱签订承包合同。当时2005最高院涉农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审理难度很大,法律冲突突出不易识别。是保护高、朱的基本生活保障还是保护村委会的自治效力,还是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王道强法官在经过反复推敲和再三权衡后果断地运用法官说法的方法对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和第五十一条(农业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文义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告诉原告向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该两案均予以维持。2005最高院涉农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两案类似的承包纠纷作出了一致的规定。
2005年,王道强同志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某镇农技中心及第三人孟某鱼塘承包纠纷中,审理的核心是原、被告的承包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而原、被告的承包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关键是原告是否在被告处收取了第三人的补偿金1000元。在双方证据大致平衡难以取舍的情况下,在证据规则的立法原则指导下,运用自由心证、逻辑推理的方法一审判决彭某败诉,二审利用测谎的科技手段进一步印证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无误。
2006年,王道强法官在审理孙友谊诉周广密车辆买卖纠纷(连环购车)一案中,受到云龙等三个法院既判力的影响,使案件的裁判一时处于矛盾之中。按照前三个法院三份判决书的既判力判决,案件将处于继续连环尚无止境的状态,另辟蹊径又要考虑将来前三个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经过认真分析,王道强法官采取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彻查事实的方法。车辆修理铺、交通局、事故组、车管所、云龙法院、车辆检修线,终于查出了车辆改装的准确时间,车辆改装前的车辆买卖有效,车辆改装后的车辆买卖无效,驳回了原告起诉,连环诉讼的链条被彻底剪断,连环案终结,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云龙等三个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裁判公信力。
创造和倡导了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询促履行制度
王道强2003年末从大吴法庭调入塔山法庭后,发现辖区案件多如离婚、宅基地侵权、人身损害、财产赔偿、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等纯民事纠纷,标的小、矛盾大,执行成本高且纠纷易反复发作的特点,创造和倡导了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询促履行制度并被法庭吸收,对生效法律文书由原承办法官进行跟踪问询,对当事人进一步劝解、教育、感化,督促自觉履行,效果特好。3年来,所办300余件案件仅不足10%进入执行程序,整个法庭亦是如此,实际调解能力即案结事了能力超过90%。王道强法官在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询督促履行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经过教育和感化还多次协助执行局成功执结“老”“大”“难”执行案及棘手的“骨头”案。
2002年,大吴镇某港口职工吴某,在帮翁某船只装船过程中,不慎落水,造成下身瘫痪,构成高度伤残。吴某要求船主翁某赔偿。贾汪法院判决翁某补偿吴某10000余元,经二审予以维持。吴某申请执行后,翁某夫妻即长期外出不归,其子女随爷爷、奶奶生活。2004年末,吴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翁某补偿伤残费用数万元。王道强法官没有简单地缺席判决,在查明该院另案判决大吴某港口赔偿吴某十余万元的事实,考虑本案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经多方联系,翁某委托代理人到庭与吴某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后经过王道强法官跟踪问询,翁某终于来到了塔山法庭,经过努力翁某筹款28000元交于吴某,双方和解,多年的“骨头”案和解执结,一审一执完满结案。
人民法庭中的调研先锋
2004年,王道强法官先后发表国家级、省市级、法律专业网络调研文章30多篇。特别是针对公告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和邮寄送达中存在的模糊认识进行了专题调研。《规范公告送达、促进司法公正》一文,提出了“慎用公告送达”、“正确选择送达方式、以张贴为主登报为辅”、“严格依法公告”的主张,成功地指导了审判实践,3年来塔山法庭近100件公告送达案件没有一件在送达上出现差错,从程序上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邮寄送达之我见》一文针对邮寄送达不规范的现象,文章提出了“邮寄送达不规范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应改用直接送达而不适用直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做法”。《从法律角度规范邮寄送达》被中国邮政杂志6月采用,该文与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内容基本吻合,该文发表后,受到了邮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欢迎,从此王道强同志亦和中国邮政杂志首席编辑潘建伟同志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王道强同志又立即进行专题总结调研,对多年在邮寄送达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进行进一步总结,对司法解释的实践操作提出了最及时最合理的建议,5000多字的调查报告论文《法院专递专题研究》被中国法院网、中国法学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市中院主办刊物采用,丰富和发展了邮寄送达理论和实践。
2005年,王道强同志根据法庭辖区婚姻家庭纠纷占案件比重较大的特点,对离婚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离婚的若干程序研究》先后被中国法院网及省、市法院主办刊物采用,后被数家法律专业网站转载,文中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审理婚姻案件在案件管辖上的应采取的务实做法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审判适用程序上应保持程序转换的灵活运用,以及特定的送达方法。文章的发表为婚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实践上的有益的参考。与梁冰院长合写的8000字的论文《论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在中国法学网、中国教育网和中国法学论文库全文刊登和收录,文中指出:“离婚自由是社会正义的内涵之一,离婚自由的外延是社会正义,在掌握和运用离婚自由原则的同时,要注意掌握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离婚自由仍然是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不能超越社会正义的界线”;“法律的正义性、导向性决定着必须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文中的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掌握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断标准提供了更有力地参考,对审判实践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从一起离婚纠纷评述裁判的思路和方法》先后被中国民商法律网和省、市法院主办的研究刊物采用,文中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受害方和弱势方利用“人力资本”理论给予充分救济,为受害方和弱势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无疑对同类案件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2005年,王道强同志共在杂志、报纸、网络上发表调研文章30多篇,文章质量较2004年又有较大的提高。
2006年,家庭承包经营权冲突陆续在塔山法庭出现,审理难度特大。王道强同志以辖区内的涉农案件为基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多次到贾汪农工部咨询涉农政策,到贾汪档案局查询涉农政策文件,继2005年11月3000多字的专题论文《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在人民法院上发表以后,《法院有权确定承包经营权纠纷》这篇农业承包专题论文对当前较为棘手的承包权冲突问题作了回答,被人民法院报7月17日案例指导栏目采用。9月25日与10月23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栏目分别刊登了张向东院长与王道强同志合写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民事证据效力》一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一文,文中提出,“在涉及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冲突的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效力不作认定或在证据上不予采信,这种情况不仅有法理基础,有时还是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人民法院确定冲突一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和职责”。文中的观点准确地理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院涉农司法解释的丰富内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完善了现行农业承包理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文会对审判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王道强同志3年共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调研文章8篇。应中国邮政杂志首席编辑潘建伟同志的邀请为中国邮政杂志特约供稿5篇。在中国法院网、江苏法制报、江苏法院网、审判研究、徐州审判、中国法学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徐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调研文章数十篇。已经形成审判促进调研、调研促进审判、两手精、两手硬的互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