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是法官的首要品质
作者:吴光前 发布时间:2006-11-20 浏览次数:4528
本网常州讯: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无私谓之公,无偏谓之正。只有清正廉洁的法官才能承担起这神圣的历史责任。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一个不廉洁的法官是不可能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的。当然,法官要做到公正司法、执法如山,光靠廉洁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其他良好的品行和素养。但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最重要的是廉洁,廉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首要品质。
廉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清正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更是法官秉公办案的职业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乎国事民心、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不树立廉洁的职业道德观,法官就无法从思想上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树立一心为民的意识,就不能公正地维护好、实现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克己奉公,一尘不染,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做到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用公正之心、廉洁之身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廉洁是赢得司法权威的保障。“公生明,廉生威”,可见,公正廉洁与司法权威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只有当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时,才能以职业的权威保证司法的权威。当前,法官职业公信度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个别法官不廉洁,行为不检点。只有具有清廉的道德操守的法官,才能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在利益的诱惑面前毫不动容,始终保持法官的内心高尚与自重,从而赢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任,进而树立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我们的好法官蒋庆,正是以她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可贵品格赢得了人们的尊重和爱戴,她一生办理了2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个当事人反映她办案不公或不廉洁。在她牺牲后,贵阳各界群众两千余人冒着倾盆大雨,自发去为她送别。因此,审判工作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法官必须树立以廉洁为重要内容的优良品质。
廉洁是抵制司法腐败的利器。司法审判权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决定着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想方设法寻租权利,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贿赂、拉拢法官,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对各种各样的说情,一些法官的廉洁底线崩溃了,为了一己私利而把法律当儿戏。无数事实证明,私欲膨胀是不廉的根源。很多误入歧途的法官,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廉洁自律,没能把好人情关、金钱关、情色关。轰动全国的阜阳中院法官群体腐败案,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原经二庭副庭长薛懿因贪污执行款而入狱,原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因强奸托其办事之人及大肆受贿而被判刑。还有为数不少的这类法官,他们大部分是因为经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守不住清贫,在金钱面前,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里,“敬钱”而不“敬法”,用权力的“双刃剑”砍倒了自己。海淀区法官宋鱼水说得好:只要心中不贪,没有推脱不了的人情。心有廉洁,心有正义,自然能抵制各种非法利益的侵蚀,用铁面“包公”的浩然正气抵御各种歪风邪气。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法官要牢固树立以廉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在思想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制、自励;在行动上做到慎微、慎欲、慎交、慎独、慎权。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说:“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的确,司法公正的实现最重要的还得依赖于法官的“人格”素质, 司法判决就是法官“人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