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底,李某与宋某确定恋爱关系,6月中旬分手。在不到两个月的期间内李某通过支付宝、网银等渠道多次转账给宋某,共计16万元。11月下旬,李某持16万元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4月底说起……

李某在上大学期间做兼职,有部分存款收入,在2019年4月底与宋某恋爱后,分多次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转账给对方16万元,后双方产生矛盾,李某自行书写借条交由宋某签字确认。

对该借条产生的经过,李某称系宋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款项来源一部分为自己兼职收入,一部分从家里拿出。宋某向法庭陈述,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确有向其转账,但涉案的款项并非是其向李某借款,而是李某确想与其结婚主动转账,宋某也曾多次向李某转过两三万元,且双方在恋爱期间多次外出旅游,因两人平常消费较大,案涉款项已经花光。另外,双方此前确有打算结婚,曾签订婚前协议。发生矛盾后,李某自行书写借条,并以跳楼相逼,宋某称自己被逼无奈才在借条上签字,并称后来双方分分合合,在和好期间,李某告诉其借条已经撕毁,未想到李某并没有撕毁并据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中,李某仅能证明其实际通过支付宝、网银等方式向宋某交付了案涉款项,但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此外,案涉款项发生时,系双方特殊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双方之间款项相互给付次数多、数额不等,有违民间借贷一般的出借习惯,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难以认定,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宋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权基础不当,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恋爱很美好,交往应谨慎。尤其在恋爱期间,如遇大额款项交付,应保留对方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及款项交付凭证,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基于法庭陈述及证据佐证,法官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因此法庭之上请出示你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