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被撤销 赠送的阁楼如何处置?
作者:李晓侠 发布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608
开发商采用“买顶层送阁楼”的方式促销,为便于购房户办理阁楼的产权登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赠送的阁楼面积与出资购买的面积合并记载。房屋交付后,购房者因为开发商的过错退房,双方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了退房单价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但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双方就退房面积及阁楼的处置产生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上述争议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购房者购买的仅仅是房屋的面积,不包括阁楼,阁楼系开发商无偿赠与,且该赠与附属于购房合同,因此购房合同一旦撤销,退房面积应按照出资购买的面积计算,赠送的阁楼应无条件返还给开发商。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顶层送阁楼”是开发商促销的手段,在赠与的背后,开发商必然从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如更高的价格或是销量上的增加。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开发商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阁楼的面积亦计进了合同面积,因此,应将赠送的阁楼面积计算在退房面积内。
第三种观点认为,购房者未支付阁楼的对价,且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应超出其签订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收益和购房户受到的损失,因此退房面积宜按照实际购买的面积计算,阁楼不应计算在内。但考虑到开发商的赠与阁楼行为对其房产销售无疑具有促进作用,是该赠与行为的受益者,因此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
第一、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开发商从“买顶层送阁楼”这一促销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这种获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附有赠与阁楼的房屋销售价格可能明显提高,甚至高于更优越的楼层的单价,换言之,“赠送阁楼”的价款实际已经纳入商品房的售价之中。其二是价格虽未明显提高,但房屋因此更容易销售,开发商从该促销行为中获取销量增加的利益。总之,开发商往往因赠与行为卖的量更多或者价更高,购房人则因为赠与而愿意购买或者买的价更高,赠与实际上是一种利诱,而非免费的午餐,购房人实际付出了交易成本。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开发商不应仅仅在销售时从中受益,购房人亦不应该仅仅在购买时付出成本,退房时理应从阁楼中得到适当补偿,但这种补偿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因为开发商虽然从中获益,但其从促销中的获得的收益明显不足以达到须承担将赠品当做实际购买面积进行退款的地步,买方的损失亦未达到须将赠品等同于实际商品退款才能弥补的地步。据此,退房时应以实际购买的面积为准,不应将阁楼计算在退房面积内,但应对阁楼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二、从该购房合同的特点分析,购房者应享有对阁楼进行补偿的请求权。理由是,此类合同中赠与和买卖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如果业主不购买房屋,开发商是不会赠送阁楼的,这种赠送是以购买房屋为前提的。同时,只要购房者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交付房屋及赠品阁楼,赠与是开发商应尽的合同义务。当购房户将所购买的房屋退还给开发商时,对于没有计算在退房面积之内的阁楼,开发商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补偿请求权理应归购房者所享有,不应被剥夺,唯有如此,也才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