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几何,五柳先生在《桃花源记》中描述的那种“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并怡然自得”的景象似乎离我们远去,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人情味却变得越来越少。人们开始对邻里漠不关心,甚至将邻居视为竞争对手,没有“世外桃源”,却有“以邻为壑”。最近,我就办理了一件令人感慨万千的邻里纠纷案件。

 

一线办案的同志都有感受,涉及邻里纠纷的案件看似细枝末节,但往往矛盾尖锐,难以协调。当拿到严某诉韩某的卷宗时,我当即仔细翻阅,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原告严某与被告韩某系住在东台市某小区同一幢楼的邻居,两家的车库均在该幢楼的底层,严某的车库门朝南,韩某的车库门朝东,两车库相毗连呈“L”字形,一直相安无事。但在20103月,韩某私自在其车库的西侧墙体上开启一扇窗户,而严某认为这将给大楼安全造成隐患,要求韩某立即将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之后双方龌龊不断,最终严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材料寥寥数页,但多年办案的经验告诉我,事实也许并不简单。在排定开庭时间、邮寄应诉材料之后,我决定与书记员赴本案所涉小区进行庭前调查。在原被告居住的那幢楼,我们看到韩某车库西侧墙体确实开了一扇窗,尔后我们向小区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发现严某与韩某虽为邻居却素来不合,之前就因为楼道垃圾堆放等小事发生争执,这次开窗户事件更是火上浇油,两家人为此争吵不止乃至大打出手,派出所协调亦无果,社区为此头疼不已。

 

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我对原被告矛盾冲突有了心理预期。庭审那天,旁听席上坐满了两家人,不出意料双方情绪十分激动,庭上火药弥漫、庭下互相敌视,双方面红耳赤、互相争执、好不“热闹”,若不是法警维持秩序,恐怕要大打出手。值得注意的是,被告韩某当庭承认自己私自开窗户是不对,但认为原告严某也不比自己高尚,严某将自有车库北墙窗户拆卸并向下打通墙体开了一扇内门。

 

庭审结束后,我认为本案必须加大调解力度,若径行判决非但化解不了矛盾,反而会激化冲突,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意识到这点后,我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待原被告双方情绪稍加平复后,立即开展对两人的协调工作:首先请业委会、居委会以及二人共同的邻居做工作,规劝大家都是邻里,应当以和为贵;其次通过双方单位领导的旁敲侧击,使他们明白若再闹下去难免会对工作绩效产生影响;再次不停地通过电话联系、约期谈话的形式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将意见予以反馈。最终,在一句“从来没看到过你这么烦的法官”后,严某和韩某一起来到了法院,在我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各自将墙体恢复原状,并就前段时间的争执互相道歉。调解结束,将他们送到法院门口的时候,我们三人互相看着不禁都笑了。

 

正如孟子所言:“吾子以邻国壑,仁人之所恶也。”与邻不善、损害他人利益,最终将导致信誉丧失,使人避犹不及。只有邻里之间真诚以待、互相帮助,人与人之间才不会如此冷漠,小家之间的和谐也必将使作为大家的整个社会充满温情,而那种“过门更相呼,有酒斟酌之”的生活也许离我们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