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起诉现象危害、原因及对策
作者:邵海州 发布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744
婚姻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稳定与否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而,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往往非常慎重。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意识的开放,同居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同居关系的不固定性,因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部分想离婚的当事人,就隐瞒婚姻真相,试图以同居关系为名诉至法院,瞒混过关。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南陈集人民法庭今年以来查实以同居关系为名诉至法院但实为夫妻关系的案件已达近十起。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一、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起诉现象的危害
1.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就解除了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实际不然,由于被告经常不到庭,原告又因种种原因不举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致法院无法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当着同居关系案件审理,只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致真正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处理,原告如果在拿到判决书后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会构成重婚,仍可能会被除以重婚罪。
2.损害法院的公信力。由于很多时候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致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不愿举出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致法院无法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当着同居关系案件审理,只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致真正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处理,原告在被发现有重婚情形后,仍会拿出手中的判决书,认为已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诡辩法院都认定他们是同居关系,不构成重婚。而重婚关系中的被害人则会认为自己手中有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不是同居关系。这时候,双方都会被责任推到法院这里,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二、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起诉现象的成因
明明是夫妻关系,为何却要以同居关系起诉呢?笔者通过办理案件发现个中端倪如下:
1.原告为了让被告拿出结婚证。有的人想离婚,但苦于手中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办法取得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故以同居关系名义起诉,让被告拿出是婚姻关系的证明。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就是这一情况。
2.结婚证的名字与当事人现在用的名字不符。由于同音字的存在,而且人们往往喜欢书写简单的字,以及身份证办理时的一些失误,再加上以前结婚证很多是在乡级机关办理,均系手写,造成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当事人现在用的名字不符。原告就认为没有办理结婚证。
3.一些代理人自认水平高。一些代理人明知被告不会到庭,原告又一时拿不出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代理人就给原告出主意,认为以同居关系起诉,既可以很快拿到判决书,又可以一次性解决案件。他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不可以改变,法院都认定是同居关系了,那下面结婚就拿出同居关系的判决书就可以了。
三、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起诉现象的对策
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起诉现象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如何应对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依据自己处理这类问题的体会总结如下:
1.加强宣传。加大法制宣传,让人们明白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加大对同居关系处理不涉及是否婚姻认定的宣传。
2.规范代理人的职业操守。部分案件是由代理人乱出主意造成的,应当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加大规范力度,尤其是法律工作者。
3.法院把关。法院把关分为立案把关和审判把关。对同居关系案件,法院在立案时多问两句,看是否有结婚证,另外向原告送达确实是同居关系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判时,法官应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结婚证或者事实婚姻,并明确告知如是婚姻关系,构成重婚行为其后果仍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