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溧阳法院立足审判,服务“三农”的二三事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06-11-01 浏览次数:5257
溧阳法院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涉农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共计61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计48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先来,跟我上”
2003年夏天,随着中央农村政策的调整,我庭开始接触到一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当时,该类案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无成功的案例。同时,该类案件涉及面广、社会矛盾激烈,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面对新类型案件,大家面面相觑,不知如何是好。在这关键时刻,曾在部队熔炉中锻炼过的宗金福副庭长站了出来,自信地说:“我先来,跟我上”。于是,宗金福同志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各类涉农案件的第一承办人。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宗金福同志充分发挥迎难而上的部队作风,一头扎入基层,主动和溧城镇人民政府协调,共同深入农村,排摸情况,并撰写了有关农村矛盾的调查报告,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也使我庭在办案中能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此外,他还与市委农工办紧密配合,收集了历年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加以整理分析,从中把握了农村改革的脉搏,领会了国家关于农业政策调整的精神实质,确立了法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宗金福同志摸索出的处理各类涉农案件的方案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与此后各级法院相继出台的文件精神不谋而合。其所审结的涉农案件,至今尚无上诉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为我庭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稳定压倒一切
2005年2月28日,我院受理了原告李建平等28人诉被告胡海龙土地流转纠纷一案。该案几经当地村委组织调解无果,原告方情绪激动,曾试图将被告胡海龙承包的鱼塘掘毁,后经110出警方被制止。虞建华同志接受该案后,急当事人所急,主动与所在的天目湖人民政府联系,一连召开了五次协调会,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执已见,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适逢我市即将召开第五届茶叶节,原告方群情激愤,扬言要在茶叶节开幕那日集体游行示威。为此,当地政府心急如焚,却一筹莫展。虞建华同志知悉后,心怀大局,忧心忡忡,马不停蹄地赶到了现场,向原告方分析了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使他们的情绪趋于理性。回来后,虞建华同志又仔细回顾几次协调会的情况,认识到问题的实质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对待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调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存在争议。甚至所在村委班子内部就此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分歧,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本案无法达成共识。摸准了问题的症结,虞建华法官立刻和所在镇政府、村委碰了头,向他们宣传了有关的文件精神,首先统一了当地干部的认识。然后又再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虞建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长达6个小时的艰苦磋商,原、被告双方终被虞建华同志细致的思想工作所折服,各自作出了让步,终于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颗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终于排除了,所在镇政府的领导握着虞建华法官的手说:“谢谢您,你真是帮农民办了实事。”
一身正气 两袖清风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庭一向坚持行得正、判得公。2005年11月25日,陈东新法官接受了原告黄庆友诉被告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黄庆友系后迁入该村,作为弱者,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心怀顾虑。于是,在一次法院谈话后,黄庆友强行塞给了陈东新同志两条中华牌香烟。陈东新同志严肃地批评了他的行为,告之了相关规定,并保证一定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但是,黄庆友仍然顾虑难消,迟迟不肯收回香烟。针对当事人特殊的心理,陈东新同志无奈地先行收下了两条烟。回到庭里以后,陈东新同志及时向庭长作了汇报,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建议由庭长暂时保管香烟。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行退回。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陈东新同志一如既往地公正执法,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与当地政府人员一齐深入到被告村委,向村委负责人解释法律,阐明道理,保护了“外来户”的合法权益。村委终于纠正了不当认识,并对黄庆友以适当补偿, 2006年1月17日,黄庆友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案件审理结束后,陈东新同志又专程赶往黄庆友处,退还了那两条中华牌香烟。陈东新同志以自己的行动实践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黄庆友激动地说:“还是人民法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