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对婚生女的探望权,怎料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确认。

 

陈某与卞某于2006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6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卞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此外,陈某要求卞某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卞某亦表示同意,陈某要求法院将该内容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面对陈某的要求,法官耐心告知陈某、卞某,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因此,离婚双方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陈某亦无权通过调解协议的形式剥夺卞某的探望权。

 

通过法官的释明,陈某、卞某明白二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陈某不再要求卞某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并当庭表示会协助卞某探望女儿,卞某亦表示会经常探望女儿,不会因为离婚而减少对女儿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