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开车 车损险未获赔偿
作者:张堃 史益新 发布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416
邓某驾驶证过期开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车损保险费。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诉讼请求。
2012年1月,原告邓某购买一辆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同年1月22日,原告邓某驾驶上述车辆在射阳县城为避让三轮车,撞上路边花池致车辆损坏。原告邓某花去修理费5000余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车损保险费,被告以原告驾驶机动车时驾驶证已过期拒赔。因此,原告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1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已过期。2月17日,原告邓某补领了驾驶证,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9日。原告邓某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签字申明“已收到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上载明“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该内容为黑体字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其后补领了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接续到事故发生前,但原告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符合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