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的一天,秋高气爽,丹桂飘香。那天,我开庭审理一起因义务帮工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午九时,我准时走进审判庭。“现在开庭”我一边宣布,一边打量双方当事人。在原告席上,坐着祖孙三代人,老汉是死者父亲叫马富有,双眉紧锁,满脸忧郁,旁边的女子是死者妻子祁娟,面容憔悴,目光呆滞,祁娟的怀中还抱着自己刚满周岁的孩子,正嗷嗷待哺。在被告席上,坐着一男一女,男的叫高山,女的叫韩梅,系一对恋人,正低头无语。

接下来进行法庭调查,通过调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事发当天,高山骑摩托车带着韩梅去其家,当两人行至村头路口时,在其前边停下的一辆汽车突然向后倒车,两人来不及避让就被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韩梅由于坐在车后伤势较轻,而高山伤势较重,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肇事司机见状后非但没有下车施救反而加速逃离了现场,韩梅顿时手足无措。此时,有路人建议其应迅速请人帮助追赶肇事车,韩梅便恳请原告的近亲属即死者马桩帮助追车,马桩欣然答应,然而不幸的是马桩在骑摩托车追赶途中因驾驶不慎撞至路边而身亡。马桩死后,两被告仅给了原告方3万元赔偿款,后便不愿再赔。愤怒之余,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万余元。

查清了案情之后,我便开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力争一次调解成功,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方听后表示愿意减让赔偿款10万元,两被告听后表示完全同意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数额,但因赔偿能力有限,至多能赔5至6万元。调解至此,虽说未达成协议,但已有了成功的希望。我便一鼓作气,再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进行换位思考,多考虑对方的困难……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同意由两被告共同赔偿7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了结此案。

然而,当我正准备给双方订协议时,意外却发生了,两被告就由谁具体负责赔偿4万元款发生了“内战”,韩梅认为其完全是为了高山的利益,才请求马桩帮助追车,故应由高山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山则认为,他与韩梅同乘一车,是利益与风险的共同体,请求马桩追车是为了两人共同利益,应由双方均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各持已见,互不相让,看来真是“爱情诚可贵,金钱价更高”了。无奈之下,我又专门做两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能珍惜自己的爱情,不要为金钱而“情断义绝”……两人越听越觉得有道理,越听越惭愧,都深深地低下了头。见时机成熟,我便给他们提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即由高山负责赔偿2.5万元,韩梅负责赔偿1.5万元。两人听后均欣然同意,并表示将在一月内付清款。原告对此也非常满意。

当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时,已是中午十二点多了,我正准备去单位食堂吃饭,双方当事人却拦住了我的去路,一定要共同请我吃顿饭以示感情,我感动之余予以婉言谢绝了,但双方当事人却坚决不肯,执意要表示心情。看来是“调解”不好了,情急之下,我对双方当事人宣布:“关于吃饭之事,不再调解,我判决原、被告各自回家吃饭,我去食堂吃饭,费用自理。”双方当事人听后都开心地笑了,并异口同声地说:“好吧!我们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