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加大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费用的监管
作者:苏建春 发布时间:2011-01-13 浏览次数:298
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制订出台《关于审理破产案件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破产费用的规定》,加大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费用的监管。
严格指定程序。涉及股份制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由审判部门移交司法鉴定科,根据规定指定管理人,监察室予以监督;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国家管理部门有清算组织的,报法院审核确定后,无清算组织的按照股份制企业破产管理人指定的程序产生。
严格费用管理。破产费用应由管理人作好预算,实际支出时,审判部门、监察室与财务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后,报院长审批后支出。
严格跟踪监督。破产案件受理后即报监察室备案,由监察室列入重大案件跟踪监督范围;案件审结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反馈至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