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冰: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和灵魂
作者:梁冰 发布时间:2006-08-07 浏览次数:4753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紧扣司法为民这一工作宗旨和司法灵魂,通过依法履行职能,全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更新司法理念。首先,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切实明确司法为民的方向。从司法本义上讲,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具体表现为司法思想上亲民,司法措施上护民,司法程序上便民,司法效果上利民。其次,要务必坚持依法原则,不能因片面追求“司法为民”而突破法律限度和法院本身职责规定。否则,不仅损害了法治建设,司法为民也无从谈起;要务必坚持务实原则,坚决摒除“走过场”、“花架子”的思想及做法,扎实有效地采取措施,真正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务必坚持平等原则,彻底消除特权思想,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再次,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司法为民中的“民”是一个集合概念,代表的是社会整体,因此在裁判案件时必须着眼全局,坚决避免以司法为民为“名”,维护和支持个人的非法或非理性的诉求;要正确处理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纠纷,又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把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有机地结合起来,尽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文明进步。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提高司法质效。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说到底,就是通过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裁决,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诉讼利益。所以说,讲究司法效率,追求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为民最现实的要求,而提高司法质效,必须厘清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从理论上讲,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的统一体,既相互促进,又时有对立,从二者外在表现上看:效率追求的是速度,质量追求的是过程;而内在涵义上:效率追求的是收益,即单位资源内实现效益最大化,公正追求的是结果,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寻求二者的平衡点,即诉讼效益,通过合理使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尽可能地减少有形的诉讼支出和无形的诉讼压力,努力实现最佳的诉讼利益。在审判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坚决杜绝案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现象。在此基础上,应在法定期限内能快则快,尽量缩短办案周期。要依法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化办案程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审判效率;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司法公正。要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尽力促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要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始终以实现公平正义为裁判标准。提高司法质效,还应重视内外部监督,做到强化审判管理,加大纪检监察力度,落实院庭长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当事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切实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受到损害。此外,应大量使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这既是对审判资源的有效补充与完善,也是对法官判案最有效的监督。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其深层次的内涵是通过改进司法活动,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司法为民不仅是衡量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推行司法改革的基本前提。在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把司法为民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抓实审判管理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将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均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还可以提高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和认同度。要通过改革,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使其语言更规范,逻辑更严密,说理更透彻,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看得明白、看得服气。至于审判方式改革,首先要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但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在选择审判空间和审判方式上应因案而异、因人而择,法官要坐堂问案,也要适时走近人民群众,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纠纷。只有如此,司法改革才能不致偏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提升司法能力。司法为民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而法官既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又是司法能力的载体,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最终效果。法官的司法能力,概括起来讲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具有的认识、分析、判断、裁决的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审理任何一起案件都要经历认识了解、逻辑分析和判断、运用法律裁决等若干过程,要准确把握好以上诸多环节,法官必须具有先进的司法理念、良好的司法品质、深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在学习?提高?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为此,必须切实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制定科学系统的培训计划,保证法官定期“充电”,促使法官及时完成知识更新,不断增加知识积累,要把法官培养成博学睿智的司法者,而不是仅能机械处理案件的“操作工”。要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可以集中学习,也可以以案带学、以案促学,总之,要注重提高学习的实际效果。对于培训内容,我认为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切实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始终保持正确的司法方向;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法官司法良知,这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备良好的司法良知,其他方面再优秀,最终也会步入歧途;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夯实法官的专业知识基础,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必须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法官诉讼调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综合知识学习,增加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把握工作大局。法官司法能力提高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加强基层建设。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为民服务的窗口,最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众,处于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最前沿。人民法庭建设直接关系到司法为民。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人员,满足人民法庭工作实际需要,减轻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压力,还要拓宽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视野,促使人民法庭干警不仅将精力放在审理具体案件上,还应积极指导和主动加强与农村调解组织的团结协作,共同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和谐;深入思考如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民法庭干警务必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消除人民法庭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确保人民法庭干部队伍稳定。其次要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严格按照人民法庭硬件标准化要求,高质量地抓好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实现“三区”分离;配齐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加快人民法庭网络建设,实现网上立案,施用远程电子印章系统,方便群众诉讼;配备标准化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设施,逐步实现建设标准化、设备现代化、审判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努力推进人民法庭司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