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兑现程度往往与申请执行人的期望值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执行难现象仍然困扰着基层法院,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备受人们关注。

一、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存在现象

以笔者所在的通州法院的执行案件为例,通过对该院2003年至2005年三年间受理的6346件执行案件的分析、梳理,难执行的案件类型主要分布为,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金融、房地产、购销等三类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案件、“三费”案件和一些群体性纠纷案件等。在未能执结到位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执行条件的占18.33%;查无财产,无法执行的占17.27%;涉及职工安置、生活费、社保等问题,强制执行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占7.4%;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无执行条件的占2.43%;涉及严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其中执行乡、镇政府的占1.23%。从执行过程看,“执行难”主要体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现象:

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依职权,仍调查不清被执行人在何处、有何财产,案件无法执行。

三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部分能力)执行,但案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些为被执行人系特困国有企业,或是社会福利企业,或是一定规模的企业。在职职工多,退职人员多,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而严格依法执行,就会造成企业倒闭,职工上访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另外一些则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拖、躲、赖、隐”,四处上访干扰执行,甚至还暴力抗法,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

  二、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表现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法院无从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推、拖、躲、赖,抗拒执行;法院执行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个别当事人总是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从下手;被执行人提前转移隐匿财产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所踪;等等。

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过程中,由于有的企业处在重组、改制、停产、歇业、兼并、破产变动中,大量的债权、物权发生着复杂的变化,又交织着职工安置、社保、医保等问题,引起部分权利的悬空,致使执行不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良市场主体尚有一定的活动空间,逃废债务不是个别现象,其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打击,全国人大已经出台了刑法313条的立法解释,但目前基层的公安、检察、法院多数尚未出台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难,近三年来通州法院以拒执罪办理的案件仅1件1人,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三是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中共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人大对解决“执行难”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是部门、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仍然存在,不仅表现在跨地区执行常常受到干扰和阻碍,而且在本地执行也难以避免。目前基层法院请求市中院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主要就集中在这一类案件上,也是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执行难点。

四是一些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抵御能力较低,投资、交易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意识,进入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在基层法院未结执行案件往往占有很高比重,而这种本应由债权人自身承担的风险往往因为诉讼和执行而被转嫁到法院。

五是一些案件中,职工生活安置、农民的补偿、弱势群体的权益,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稳定的矛盾异常尖锐,依法执行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客观上影响了执行效率。

六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以执行。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之中,其家庭经济条件往往较差,基本无执行条件,而申请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一般要求执行的态度非常坚决,人民法院因此承受的压力很大。

七是执行立法滞后或缺失。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执行工作中涌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律处理依据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执行难。

八是执行经费不足。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法院经费的不足和专项执行资金的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报废车辆因经费紧缺不能得到及时更新,电脑尚未达到人手一台,执行装备更是不能适应现有执行任务的需要,执行车辆质量低劣、严重老化的现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通过调研分析,通州法院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的情况。但是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本位主义的立场去考虑,曲解了执行难的含义,将执行程序中一些正常的阻却事由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的情形统统归入执行难,从而增加了法院的执行压力,因而建议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难,以便他们能更好地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是呼吁尽快制定颁布《强制执行法》。现阶段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改变这一现状,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着手起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单独的执行法律,条件是具备的,完善执行立法是刻不容缓的。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是要制定执行法令,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构建多元化执行网络,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可以尝试建立以下几种执行机制: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利用政法综治网络,在各镇乡设立执行联络员,发挥基层综治力量的作用,以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将乡镇、社区的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加强法院与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起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公、检、法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协调小组,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大环境。建议上级人大、法院支持并呼吁将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江苏”的考核范畴。

  四是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成本不断上升,经费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解决执行难,一些法院相继建立了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即在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通过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而申请人生活又极为困难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从民事执行救济基金中给予适当救助,但是救济基金的筹集,矛盾重重,前景堪忧。为此,建议各级政府财政加大拨款力度,使执行所需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同时,针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性,建议为执行干警购置相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