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刘某通过购房网介绍购买了开发商A公司的房屋,并在售楼处通过刷POS机支付了部分房款。现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双方就剩余房款数额引发争议。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应向业主交房,并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2017年,开发商A公司委托B投资公司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推广销售。B投资公司设有项目印章对外进行销售事宜。A公司售楼处设有财务部,通过刷POS机收取房款。2017年6月,刘某与A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向A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总价款653022元。合同签定后,刘某支付了部分房款。2019年9月,案涉房屋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A公司通知刘某交纳剩余房款后办理交房手续。2019年10月,刘某至A公司售楼处交纳剩余房款,双方因剩余房款数额发生争议引发诉讼。

庭审中,刘某主张其实际给付首付款45万元,接到A公司通知后交付尾款203033元时遭拒。A公司第一次陈述时认可房屋总价65万元,辩称业主刘某尚欠房款443721元,后又改口称房屋售价为77万元,抗辩案涉房屋存在零首付优惠政策,尚欠尾款32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2017年6月11日和12日先后汇款1万元,4万元,6月20日在三分钟内刷POS机分三次支付钱款合计40万元,存在同时同地支付较大可能。再有加盖B投资公司项目印章和销售人员签字的付款表,案涉45万元为刘某向A公司交付的购房款更具有说服力。A公司在诉讼中未否认合同效力,也未抗辩解除合同,同时合同也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的尾款数额,亦关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反言的处理与认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辞作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辞的言论或行为,也就是说禁止反言。禁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A公司在第一次陈述时已确认案涉房屋总售价为65万元,且其与业主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售价亦为65万元。其后又提供认购协议、活动确认书、折扣申请单、收款收据等改口辩称案涉房屋价款为77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双方签定的书面合同。更何况A公司先前已陈述案涉房屋的价款是65万元,根据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忠于事实,诚信诉讼,若企图通过歪曲事实,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最终只能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