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暴力犯罪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据统计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2005年判决未成年人犯人数占全年判决罪犯总数的7.9%,比2004年增长0.5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暴力犯罪人数占全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8.7%,比2004年增长12.6个百分点。各法院在针对这类案件在法律范围内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认为暴力性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有的认为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可塑性大,比较容易改造,对未成年人犯处刑尽量宽缓。

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能否适用缓刑要从以下两点加以考虑:

一、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是否符合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标准。我国刑法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对未成年人犯适用缓刑的条件、范围以及判后的观护、考察未作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与成年罪犯相同,但对未成年犯罪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对于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与成年犯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判处缓刑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犯罪情节:(1)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如果情节严重,对从犯、胁从犯和具有犯罪未遂、中止等从宽情节的,一般可以判处缓刑。对抢劫犯罪,只要未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数额又不大,特别是以大欺小的案件,一般可以判处缓刑。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属于未成年人一时不能把握自己,不能正确对待!处理问题,头脑一热,行凶伤害他人而犯罪的,只要不是后果特别严重,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应考虑判处缓刑。对强奸等性犯罪,如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也可以适用缓刑;(2)对无严重劣迹、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不大、非使用残忍的犯罪手段、后果不是非常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对于属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失犯罪的,尽可能适用缓刑。2、悔罪表现:对能够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退赃,赔偿和具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都应尽可能适用缓刑。3、其他可判处缓刑的条件:(1)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2)家庭教育条件较好,父母对其犯罪非常痛心,并表示做好管教工作的;(3)系在校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好,有一定前程,又是偶然犯罪的,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对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和判处实刑的后果比较,如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更有利于未成年犯重新回归社会,则尽量适用缓刑,如对具有下列情节:(1)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而又无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主犯;(2)惯犯,累犯,假释期内,缓刑期内犯罪等有严重前科或劣迹的;(3)犯罪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甚至诉讼过程中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4)串供,威胁,报复被害人、证人的。以上情况,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实际执行刑罚不足以体现法律威严和教育其本人,则判处实刑,不能适用缓刑。

对暴力性犯罪的未成年犯比起成年犯更具特殊性,比未成年人一般犯罪缓刑监管工作责任更加重大。根据未成年人犯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考察机构。有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较好的设施与管理制度,使处置与执行互相衔接,形成较严密系统,保证缓刑执行的实际效果。少年司法需要更多的感情介入。对未成年人缓刑犯的教育、感化、改造等具体活动,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在对未成年犯的感化期内,法院也应当定期回访未成年犯,了解他们的情况。在感化人员选配上,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暴力性犯罪,未成年犯考察机构应当选配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心里辅导,联系该未成年犯生活中的相关环节如家庭、居委会,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等,帮助未成年人犯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要求其在每个月内参加一定时数的社会服务或公益活动,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

司法实践中我们要谨慎处理对暴力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可能使更多的未成年犯被适用缓刑,使缓刑充分发挥在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犯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早日复归社会上的积极作用,增强感化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