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下午,烈日炎炎。为表示对吴江法院公正高效执行的感谢,上海第十九棉纺织厂王厂长专程从上海赶至吴江法院为执行局送来“情系民意,心怀法威”的锦旗,表示 “真没想到这么快能够拿到赔偿款,真没想到吴江法院执行效率这么高,我代表全厂职工对吴江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原告上海第十九棉纺织厂与被告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棉纱。双方经对帐,被告结欠原告纱款165万元。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以其所有的17000件服装抵充其欠原告的纱款165万元,被告最迟应至2008年底分期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予原告作帐。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双方约定的17000件服装,但被告未向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遂原告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39743.59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其17000件服装抵冲其结欠原告的纱款165万元,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服装抵冲欠款后,被告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手续,无法取得165万元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9743.59元。被告未向原告完成发票的开具与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原告进项税款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吴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上海第十九棉纺织厂损失239743.59元。被告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资金紧张等理由回避执行。62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能否顺利执结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发展,立即组织安排双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会面协商。

 

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并且还有着今后开展业务的强烈愿望,执行法官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讲明该赔偿款对于对方的重要意义,长期合作伙伴理应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讲明“和气生财”的道理,以后还要与对方这个长期合作伙伴做生意,希望申请人能够作出让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239743.59元,申请人不再要求支付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2624日,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协议。收到赔偿款后,王厂长亲自来到吴江法院送上锦旗表示感谢,这才发生了前面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