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房产被发现 以时效抗拒有用吗?
作者:徐吉梅 万保华 发布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291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购买房产,妻子离婚3年后方才发现,提出分割遭到拒绝后,怒上法庭讨说法,丈夫遂用超过诉讼时效御防。该房产能逃脱被分割的命运吗?
原告林某(女)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有一子。自2005年10月始,双方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濒临破裂。2007年5月,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小孩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8月,原告林某发现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贷款购买了本市一处商品房,经评估,离婚时价值78万。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此房进行分割和处理。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王某主张相关利益,被告王某均予以回绝。2012年4月,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庭审中,被告以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被告在离婚时恶意隐匿了该份财产,导致离婚时无法分割。原告发现后,有权利分割该财产。具体时效是原告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至次日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扣除离婚时尚未还的银行贷款20万,对58万进行平均分割,被告支付原告29万元。
法官释法:
司法实务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三种情形,每一种情形适用不同的时效期限:一种是协议离婚后,夫妻一方要求对夫妻财产重新分割情形,该情形下权利期限为一年的除斥期间。要求重新分割一方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法院重点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若不存在以上情形应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情形是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始计算;第三种情形,双方都知道的财产,但离婚时未做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情形。对于该种情形,一般认为是该财产为双方按份共有,对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是基于物权请求权,没有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