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以明显较低价格购买他人房屋,不料却被利害关系人告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3月,买房人蒋莉莉花15万元买下了位于句容市区的一套房子,但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卖房者沈强的父母诉称其与沈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三十日内搬出。

 

沈强父母诉称,该套房是2007年他们从第三人褚卫手中购得,当时买房是考虑让在句容工作的儿子沈强住的。没想到沈强去年却擅自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蒋莉莉。一百多平米的房子,还有自行车车库,小区环境好,离着商业街又近,光是房内的冰箱、彩电和洗衣机等电器都要好几万元钱,自己买房时都花了近20万,沈父在庭审中越说越气。

 

而蒋莉莉却认为沈强在该房中娶妻生子后,仍生活居住在该房中,按照传统习俗应视为沈强父母将房屋赠与给沈强,因此其认为沈强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即使如沈父所说是暂借给沈强居住,自己在买房前也已经走访了邻居,知道该房原来是褚卫的,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查询,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善意购买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强父母从褚卫手中购得房屋,对该房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沈强并未获得授权处分该房屋,事后也未获得追认。蒋莉莉虽然向沈强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涉案房屋交易对于蒋莉莉来说也是一笔重大财产交易,理应秉持足够的审慎和注意义务,而其却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未能对相关情况做出查证、核实,就与无权处分人沈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蒋莉莉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故蒋莉莉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定沈强与蒋莉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