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剪电线的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责令退赔偿未退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39元。

  家住如皋市城北街道的孙某,看到架设在村内的有线电视电缆线,想发财打起坏了主意。自2015年1月4日至2月1日间,其在夜间或于凌晨时,先后五次,利用塑料棒和老虎钳,在该村的五个小组范围内,偷剪如皋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有线电视电缆,合计425.4米,经鉴定价值仅为772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电线75.4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说:盗窃价值虽小,但其多次盗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多次盗窃,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