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据此,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至今年51日止,扬中市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4件,判处罪犯54人,其中以男性为主,大多为本地户籍。年龄最小的22岁,最大的61岁。犯罪的主要机动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涉案被告人的酒精浓度为80mg/100ml200mg/100ml的有28人,酒精浓度为200mg/100ml以上的有26人,有些甚至高达300mg/100ml。在所有的案件中共有38人受伤。另外,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案发后,能够主动达成赔偿协议和调解协议的有29例,犯罪后被告人的基本都能主动认罪,自首和坦白有45例,少部分没有自首或者坦白的也预缴罚金,积极认罪。基于案情简单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只有8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均判处拘役和附加刑10004000不等的罚金,适用缓刑的有16人。

 

在审理醉驾案件中,我院尽量做到量刑均衡。“醉驾入刑”后,由于法律规定较简单,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量刑均衡是司法实践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我院明确量刑尺度,严格把握量刑幅度。在量刑时严格按照酒精浓度绝对值高低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两大主要量刑情节进行把握。54例危险驾驶案例中,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的只有2人,两人的酒精含量都超过200mg/100mL。同时严格缓刑的适用,只有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并且未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较大人身伤害和财产较大损失的,根据其认罪态度决定适用缓刑。

 

导致醉酒后危险驾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扬中市人民法院的审结的案件来看,酒驾者95%是男性,年龄多在2545岁,我们分析:一是这一年龄段的男性有一定经济基础,有车的人较多;二是这一年龄段的人一般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应酬多,喝酒概率高,酒驾概率也相应较高。

 

低学历人群是醉驾者主力军,低学历人员在醉驾者中所占比例是比较大的。法院刑事庭判决的54人中,大部分都是初中毕业,最高的学历为大专,最低的是小学文化,甚至还有文盲,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

 

有很大比例是被告人喝了酒,盲目乐观,自控能力下降,总认为自己没有关系,最后麻痹大意,导致事故发生,有的甚至醉得不省人事还敢上路。醉得不省人事的醉驾者为数不多,据统计,血液中乙醇含量高于250mg/100ml11人,这些人的心理都差不多,自恃平时酒量还可以,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饮酒后驾驶车辆不会影响安全,故而在主观上自我放纵。

 

我国历史悠久的“酒文化”深远地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婚丧嫁娶、喜事宴请、朋友聚会、社交应酬、工作合作均离不开酒的身影,更以劝酒的热情程度来显示主人的好客程度和礼节周全程度。而平常人们的生活习惯更是好晚上宴请、喝酒。从扬中法院统计的醉驾查获时间看,相当一部分是在晚间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被查获。

 

一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过,仍有些司机心存侥幸,治理酒驾还任重道远。

 

加强宣传提醒群众避免酒驾,是避免和减少“醉驾”的主要方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远离酒驾,珍爱生命”观念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对醉驾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珍惜生命、拒绝醉驾”的良好氛围。

 

最后,提高对醉酒驾驶的督查力度,加强对可疑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醉驾人员的惩罚力度,警示社会醉驾的后果,从而有力批判“醉驾”行为,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