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结伴去近海捕鳗鱼苗,一人在捕鱼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其他三人均不愿合理赔偿,受伤人员无奈只得将这三人告上法庭。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三被告张某、顾某、施某各补偿原告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8196.3元。

 

原告龚某与被告施某利用浮子排合伙在海上捕鳗鱼苗,被告张某、顾某同样利用浮子排合伙在海上捕鳗鱼苗,由于捕鱼苗时两人在海上打桩作业不方便,因此四人约定在海上打桩作业时两组人员合作作业。20101229日,原告与三被告在海上一起打桩作业时意外受伤。原告先后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治疗,于2011110日出院。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受伤后经过调解协商未成,原告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的损失19977.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约定在海上打桩作业时四人一起作业,原告与三被告的关系应为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原告在合伙作业时受伤,作为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