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成敲诈 有理变无理
作者:史婷婷 王惠良 发布时间:2015-05-20 浏览次数:440
三个小伙将“奸夫”堵在门口,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敲诈人民币三万元,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到九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接到老乡程某的来电,程某称怀疑老婆刘某有外遇,让李某帮忙查奸夫,李某一口答应。后李某开始留心观察“嫂子”刘某的一举一动。同年9月21日晚上,李某经过刘某的房间,趴在窗上一瞧,发现有个男的在其“嫂子”的房间里。“终于抓到你了!”李某心里一阵欣喜,赶紧叫来杨某和邓某,三人气势汹汹地抄到刘某房间门口,将正要离开的“奸夫”齐某一把抓住。齐某见状惊恐万分,急忙呼救。李某自称是程某的表弟,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大声呵斥齐某破坏其表哥的婚姻。在三人的一番破口大骂和推搡后,齐某的姐姐、姐夫闻声赶到,才缓解了气氛。“破坏人家家庭是要吃官司的!”、“你是要私了还是公了?”、“到派出所去,看派出所要不要处理你!”……在一声声的恐吓中,齐某愿意出钱了事。一开始齐某提议出八千元,李某一方嫌弃太少。为了提高价格,杨某冒充“正牌老公”--程某打电话,要求齐某出五万元。经过商议,最后齐某答应出三万元。钱款实际交付之后,李某等人又要齐某写下了其自愿给钱的协议,想要以此来开脱法律责任。事发后第三天,齐某在朋友的劝说下报警,不久,常熟警方将三人抓获。
该案看似是三人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助朋友挽回婚姻。但实质却是借抓奸之名勒索财物,于是就有了开篇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很多细节都体现了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失。一是,李某三人对于程某婚姻状态认识不清。在李某三人的观念里只要没有拿离婚证就是还没有离婚,因此在事件发展过程中,三人一直觉得是自己这方是占理。而实际上,程某和刘某已经通过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由当地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已经结束了,根本不存在“抓奸”一说。李某三人自以为依靠的“理”其实并不存在。二是,被害人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面对李某三人要报警的恐吓,被害人齐某竟然害怕了,还因此被敲诈,从中也可以看出齐某没有认识到自己并没有违法行为。退一万步,就算是警方误认为他是第三者插足,我国也没有通奸罪,况且刘某也已经离婚了。三是,李某三人胁迫齐某书写协议企图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却不知该种协议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