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金林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75下午,陈某受他人指使从南通驾驶摩托车至启东市汇龙镇东车站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江苏省南通市工商业统一发票1份给黄某。经启东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至818期间,陈某4次将非法制造的发票运送给购买人员并代收费用,从中非法牟取利益。818上午,陈某再次受他人指使从南通驾驶摩托车至启东市汇龙镇文峰大世界广场,以每本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售江苏省南通市定额专用发票30本共1500份给钱某,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启东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林参与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