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5万后房屋被易主 原来这波操作是“套路贷”
作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夏倩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782
要借钱就拿房子来抵押,还得进行委托公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套路贷”又有了新“套路”,借钱给你看中的不是利息而是你名下的房产。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套路贷”案件生效。
2015年11月,急需用钱的陈某经人介绍来到了顾某经营的小贷公司,欲向顾某借款15万元。顾某表示为了保证陈某后续能还钱,必须要办理房产抵押。于是,陈某回家说服了父母,一同去顾某的公司,将父母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手续,并且办理了一个以顾某公司的员工段某为委托人的委托公证,还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协议。
一段时间后,顾某以陈某未能按期还款为由,指使段某把陈某父母价值37万多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姐姐名下,同时,指使其姐姐以购房为名办理了银行贷款30万元,并将钱款交给其。后来陈某得知房子被卖,还给顾某16万元,但顾某仍然拒绝把房子归还给陈某。
无独有偶,2016年7月,童某向顾某借款15万元,也办理了一系列手续,在交纳各种费用和利息之后,他实际拿到手13万元。几个月后,顾某以童某没有按月支付利息为由,指使段某将童某父母价值33万多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又把房子低价卖给了别人。在童某联系顾某商量还款事宜时,顾某将还款金额垒高至25万元。同时,为了逼迫童某父母搬离房屋,顾某还指使他人非法入侵童某父母家中十余天。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两人退赔受害人损失。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顾某和段某在已设定房屋抵押、“债权”保障的情况下,诱使被害人办理全权委托处置房屋的公证,签订空白借款协议等材料,并以行规等为由单方持有借款协议、公证书,后又通过单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处分被害人房产,事后又恶意垒高借款数额阻碍被害人赎回房屋。顾某和段某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虚构债权债务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法官提醒,市民办理抵押借款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证据,留意别“踩坑”。首先委托公证不能轻易做,那会造成房屋被过户的风险,其次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否则一旦有纠纷,所谓的白纸黑字会让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