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近三年来,本院受理的34件强奸案件中40%以上的女性受害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20%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者存在重复多次受害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一、危害特点

 

1、手段隐蔽性强。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者的特性,此类犯罪案发时间与侵害时间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证据采集上存在滞后性,加之受害者口供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公安侦查取证的难度,甚至部分案件无法取证,从而导致“重罪轻定”或“有罪不定”现象发生。

 

2、犯罪效仿性强。由于此类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受害者对强奸行为无反抗举报的意识,多次以零食等引诱无民事行为能力女性受害者“配合”作案,甚至在一定村、居范围内引发多名不法分子争相效仿的“涟漪效应”,造成一名受害者成为数起强奸案或轮奸案的共同侵害对象,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3、家庭破坏性强。无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本身牵涉较多的家庭负担,遭受强奸往往导致受害者病情加重或怀孕,加剧了受害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伤害;同时,由于强奸犯配偶无法承受压力导致离婚现象增多,而强奸犯在家庭破裂及道德责难的双重打击下往往自暴自弃、人格异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多。

 

二、基本原因

 

1、家庭监管保护不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女性往往无基本劳动能力,平时多单独留守家中,一些家庭更是将其视为生活累赘不闻不问,一般均无特别的防范措施,不同程度上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同时,家庭监管问题也导致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男性成为犯罪主体的比例在不断上升。

 

2、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一方面,相关部门对强奸无民事行为能力女性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罪犯无法律抑制意识,甚至一些罪犯因“拉皮条”而成为共犯;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单身男性出于好心收留流浪“智障女”,基于共同生活的思想无形中触犯此类犯罪也不在少数。

 

3、社会监管网络不健全。基层社会对此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的保护仅限于物质给付上的保障,日常生活照顾仅依赖于家庭亲属的监护,而没有形成对此类特殊人群的社会监管网络,特别是对外来人口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此类犯罪防范保护措施不到位。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监管保护。由残联等政府部门牵头落实社会监管责任,在村居设置“关爱保护基地”,由监护家长将此类人群交至基地集中工作、学习,对符合强制医疗的及时启动相应程序,形成“政府、村居、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管网络,同时加强外来无民事行为人群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层层落实保护措施。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形式,拓宽法律咨询和帮助渠道,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同时通过“监护人承诺保护书”和“村居委会协护协议书”等制度,不断提高监护人防范意识和基层组织法治理念,避免犯罪后“私了”现象发生,提高刑罚打击震慑力度。

 

3、加强联合排查防范。政府要将此类犯罪作为“法治、平安村镇”评比一票否决的重点指标,公安、检察、残联、妇联、村居委会等部门要完善联合排查和关爱回访制度,定期组织人员“下访”,构筑多元维权举报平台,形成“早发现早惩治”的排查防范网络,避免此类受害人“N”次被强奸侵害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