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窃电瓶开走汽车 半月内窃得面包车16辆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373
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将汽车窃走驶离现场,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已失去控制,被告人王春雷盗窃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将汽车电瓶偷走后随意丢弃汽车,不影响对其盗窃汽车事实的认定,故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