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201084晚,王某至启东市汇龙镇香格花园东门世纪华联超市门口,采用钥匙捅电门锁的手段,窃得顾某的面包车1辆。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6000元。至当月16日期间,王某先后至创维网吧、人民医院等地,采用钥匙捅电门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9次,窃得各种型号面包车16辆及摩托车等物品共计价值110300元。在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偷偷开走汽车是事实,但目的只是盗窃汽车电瓶而不是盗窃整辆汽车,故不能将整辆汽车的价值作为其盗窃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将汽车窃走驶离现场,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已失去控制,被告人王春雷盗窃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将汽车电瓶偷走后随意丢弃汽车,不影响对其盗窃汽车事实的认定,故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