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年来,丹阳市法院根据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七项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联系会议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法院民事审判部门进行定期联络,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网络。
  二是调解指导与工作配合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定期地到各自负责的片区与人民调解员加强沟通与联系,并就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法院在诉讼、调解和执行工作中,如有送达法律文书、寻访当事人等方面的需要,可以通过联系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给予配合协助。
  三是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参与人民调解组织例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现场旁听开庭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水平,使民调员熟悉、掌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
  四是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将该类纠纷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处理。
  五是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法院帮助、督促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指导员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加以改正
  六是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法院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
  七是疑难案件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案件,可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