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制定审判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2005-09-05 浏览次数:1512
本网南京讯:为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长效管理,近期白下法院从基本规范入手,制定了《审判工作基本规范(一)》。
该基本规范共二十条,对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礼仪、诉讼收费、审判用语、诉讼材料审查、庭审活动、笔录制作、送达工作以及卷宗装订等八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从内容上看,该基本规范制约的既有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行为,也有日常审判工作中最容易出现不当行为或问题的环节。比如,在司法礼仪方面提出“约见当事人应当准时,不得迟到或延误。因工作原因迟到或改期的,应当向约见当事人提前说明理由”,在审判用语方面提出“使用法言法语和普通话”,在庭审活动方面“应当准时,不得迟到”、“应当遵守程序规范,不得疏漏程序”等。
为确保该基本规范的执行,该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各审判业务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记录备案的问题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二是审监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信息管理中心结合工作职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形成协同监管的机制。三是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基本规范的行为,要下达书面纠错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该基本规范共二十条,对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礼仪、诉讼收费、审判用语、诉讼材料审查、庭审活动、笔录制作、送达工作以及卷宗装订等八个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从内容上看,该基本规范制约的既有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行为,也有日常审判工作中最容易出现不当行为或问题的环节。比如,在司法礼仪方面提出“约见当事人应当准时,不得迟到或延误。因工作原因迟到或改期的,应当向约见当事人提前说明理由”,在审判用语方面提出“使用法言法语和普通话”,在庭审活动方面“应当准时,不得迟到”、“应当遵守程序规范,不得疏漏程序”等。
为确保该基本规范的执行,该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各审判业务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记录备案的问题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二是审监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信息管理中心结合工作职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形成协同监管的机制。三是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基本规范的行为,要下达书面纠错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文章出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