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05-06-27 浏览次数:1607
本网无锡讯: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了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打击和宣传教育力度,6月23日,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2名涉案毒贩受到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绰号“毛毛”)伙同他人至宜兴某大酒店,向吸毒人员葛某(已劳动教养)贩卖毒品“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10粒,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2005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夏某经事先联系,携带毒品“麻古”30粒,租乘一辆面包车从无锡市赶到宜兴某宾馆,以每粒70元的价格向葛某贩卖时,被公安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于2002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夏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在庭审中,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文章出处:宜兴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