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未投保商业险种的不计免赔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为此被投保人告上了法庭。7月3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吴江一家五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等险种,五金公司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该司机负次要责任,故扣除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五金公司仍要赔偿事故受害方35000元。五金公司足额赔偿受害方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称,五金公司未向其投保不计免赔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扣除免赔额。五金公司则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向其说明免赔事项条款,该条款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就免赔率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承办法官认为,被告辩称的按保险条款约定的5%免赔率免赔的主张,虽然在保险条款中有相应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没有在保单及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没有效力。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当赔付投保人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