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市民张生慷慨借款60万给朋友做生意,不料朋友经营不善,选择了逃之夭夭。张生在借款到期两年后才到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朋友提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懂法的当事人最终尝到了自己疏忽大意的苦果。吴江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生的教训值得大家吸取。

 

20083月,张生的朋友李林因经营需要向他借款6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日期为当年9月。借款期间恰好遇上国际金融危机,李林的生意做得不顺,欠下大量外债无法归还,李林便选择跑路躲债。约定还款日期到了,李林却没有了踪影,张生虽想方设法寻找李林,却无任何音讯。张生当时盘算着,做生意难免有起起伏伏,等经济环境好了,李林一定会将借款还给他的。不曾想这一等两年就过去了,李林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从未跟张生有过联络,张生这才为60万借款着急起来。今年3月份,张生一纸诉状将李林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由于李林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他送达了应诉材料。张生本想即使李林不出庭应诉,起码也能获得一份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让张生始料未及的是,在公告期内,李林向法院邮寄了一份答辩状,提出张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张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借款到期时间为20089月,原告张生的起诉时间为今年3月,他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李林也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告虽然主张曾向被告催讨过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原告张生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