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可拿补偿费 卖主打官司想收回老宅
作者:金研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415
10年前,家住苏州城郊的卜女士以1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如今老宅面临拆迁,在巨额补偿款和安置房利益面前,卜女士想“借”法院之手要回十年前卖掉的房子。近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案调解结案,当初的买房人吴先生因为其城镇户口致购房合同无效,只好吃了哑巴亏,补偿了卜女士人民币7万余元。
这桩房屋买卖发生在1999年7月,
眼瞅着10年前毫不起眼的小房子现在竟然遇到拆迁补偿这么好的事情,拆迁款和安置房两者加起来,按照当前行情价值几十万人民币。看着村里人纷纷在盘算着自家的拆迁补偿,
今年5月份,
不过,在原告律师提供的白纸黑字的法条面前,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由于苏州城市建设的加快,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较多,利益面前纠纷也多,类似本案的房屋买卖纠纷屡见不鲜。以本案为例,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是否要返还房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参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转让需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合同实际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被告入住争讼房屋多年,并对房屋进行了几次拆除修建,该房屋已非当年的房屋,被告也无其他可供居住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此房屋已不适宜返还。且10年前房屋买卖当事人双方都出于善意,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房屋不必要返还。所以,法院决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调解结案,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化解这起房屋买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