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张建军与何梅英共同出资成立了蔚蓝股份有限公司,但怎料2010年初,何梅英却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无锡市南长法院。

 

原来蔚蓝公司正常经营了一年后,开始出现业绩衰退的迹象,2009年的7月,蔚蓝公司向何梅英告知公司目前实际为负债经营,且其手中所持的20%股份已不值该股份于年初的价值40万元。何梅英得知消息后,希望将手中股权以40万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方。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详谈,公司方告知何梅英愿意以其原始入股资金即30万元购回其所有股权,遭到何梅英反对。此时,何梅英提出查公司财物情况的要求,但公司以避免其以调查账务为名实则高价出售股权为由将其拒绝。遂后,何梅英将蔚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提供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以供查阅、复制。

 

【法官点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财产所有人,对其投资的公司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决策资料。本案中,何梅英通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来判断其股权价值是一个正当合理的行为,故法院最终判决蔚蓝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供何梅英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