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镇江市中级法院在丹阳对一起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名被告人均是90后,最大的今年21岁,最小的不满16岁。他们有的初中毕业,有的小学毕业,辍学后游手好闲,常常混迹于网吧、宾馆等公共场所,2011年8月12日凌晨,4人联手抢劫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1岁的被告人王鑫纠约不满16岁的被告人王某预谋实施抢劫,两人到丹阳市导墅镇龙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踩点。王鑫恐人手不够又纠约了不满18岁的被告人戴某、赵某,并再次到公司踩点。期间,四人准备了水果刀、迷彩服、帽子、口罩、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四人统一着装,砸碎公司门卫室玻璃,爬窗进入,用布条、电线将门卫刘某夫妇及其孙女三人捆绑起来,并用衣服堵住他们的嘴,劫得60元人民币。后他们又到该公司宿舍楼二楼一房间内,合力按住被害人唐某,唐竭力反抗,被告人王鑫遂持刀捅其颈部,致唐受伤,由于惊醒其他房间的员工,四被告人遂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鑫、戴某、赵某于2011年8月16日凌晨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16日中午在贵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鑫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鑫是主犯,他一手策划了此次抢劫犯罪,并直接致人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戴某、赵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鑫等4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6万元。

  因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分别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数额,依照法律的规定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法庭专门对王某、戴某、赵某三人的成长轨迹进行了调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戴某、赵某自小缺乏父母管教,过早辍学走上社会,经常出入于网吧、宾馆等公共场所,加之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法庭宣判后,主犯王鑫认为自己做错了事,就应该承担后果。他表示服判。不满16岁的王某则说自己很后悔,感到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