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079
内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显然成了一块激起千层浪的巨石。这个被称为“新婚姻法”的条款有不少新增的法则,其中房产的部分特别引人关注。比如,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最新解释所规范的只是一项普通的法律行为,但是,它的背后却涉及到情理法等社会各个层面。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纠纷、财产纠纷、契约精神
《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因其“颠覆性”引起众多争议,其中“不支持第三者索赔,婚后买的房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最受关注,有人认为此举是鼓励男人养小三和离婚,维护了男人的权利。更有人说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那《婚姻法》解释三究竟规定了哪些内容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首先先回顾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十九条,其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三条可谓是颇受关注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潘国悦解释到,现在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七条,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所有权认定问题,但这一条其实是司法在高房价下的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法学教授唐先锋也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实是想做一个由强调家庭整体财产到强调个人财产独立的转变。虽然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房产变更登记随之增多,容易引发矛盾;另一方面父母可以强势介入子女婚姻中,令现在的婚姻再度遭受“封建化”侵害。
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可以看出此次最新解释强调了现代婚姻观:契约精神。现如今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80后独生子女涉及家庭财产分割时,房产往往成为主要的财产纠纷,事关房产就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因为这个房产的来源往往是双方家庭出资的,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一辈子的积蓄就在房产上边,一旦离婚损失很大,所以这方面的纠纷会比较多,关涉面也比较广。司法解释一般都是针对发生比较集中的事情而出台规定,这可能是最新解释特别提出房产问题的原因之一。其实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基本也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的,“只不过原来需要走一个公证程序,比如婚后个人取得的,或者婚后由一方父母给自己子女的,这样的财产只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认这是婚后个人财产,认定之后的处理方式与新司法解释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这个新司法解释只不过是规范和简化了这个程序。”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个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和《物权法》中有关赠与的一些规定也是相符合的,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赠与的真实意思。其实一直以来,中国人更愿意讲情面,而不愿意把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梳理得过于清晰,觉得成为一家人了还谈钱是伤感情的事,但是也因此而增加了很多纠纷。所以,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其实很好地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但是我试问,为什么一定是房产呢?那么一方的车辆、大额收入又作何处理呢?相信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会做出相应的解释。
当然《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也伴随着出现了些许其他的问题,难免让人有“婚姻法最新解释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而让女方’被净身出户’”的误读。例如南京婚姻法最新解释出台后的第一幢离婚案件,原本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由于男方多次出轨并和第三者生育了一子,女方要求离婚后可以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的一半,可是在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根据最新解释第七条,由于该房屋是男方父亲在婚前购买的,则应归男方的个人财产。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也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一场婚姻,尤其是有孩子的婚姻,女方的投入和承担的往往会更多,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我想应该对带着孩子的女方有所倾斜。
但是对于《婚姻法》最新解释的解读,我觉得不仅仅要从法律角度来看,文化、情感方面都不容忽视。要将法律与这些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精神。最新解释中其实并非针对男女一方,而是对双方一样公平,只不过在大众心里,觉得男方买房是一种约定俗成。特别对于80后一代的婚姻而言,男性和女性在买房的过程中共同出资已经比较普遍,而且女性以后会变得越来越中性,独立自强的同时必定会减少为家庭的付出。由于男女之间的地位越来越趋于同一水平甚至有女强男弱的发展趋势,最新解释的出台也不无道理,只是它并非适用于所有人的婚姻情况,而这就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使所立之法更适用。
现在网络上流行这样一句话:“骂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准备离婚的男人。正儿八经的家庭哪用得着婚姻法。”辽宁大学文学院周福岩教授认为“但从走进婚姻的意义上讲,其实这种改变落实到实际中,并非所有人都需要面对,多数人是用不上的,只有少数需要走到离婚这个地步的人才需要,所以其实它并没有那么大的讨论意义。但是,人们把这个问题极端化了,‘假如我面临这样的情况要怎么办?’可能是对现实的缺乏信心吧,于是引发了人们的群体性的想象,但其实也仅仅是一种想象而已,并非每个人都会面对。”不过当你真正面对的时候,我相信法律还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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