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海关有熟人,取得信任后诈骗他人。近日,太仓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全部赃款。

 

被告人王某于20074月、5月间来到太仓市,通过朋友在本市先后认识朱某、汪某、陆某、卢某等人。王某向上述人员谎称认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关长及处长,能拿到海关缉私局查获的低价走私物品。此后,被告人王某从商店或市场上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电动车、香烟、皮鞋、皮包、皮带等物品,谎称是海关缉私局查获的低价走私物品,以低价转让或赠送给朱某等人。在骗得朱某等人信任后,于20077月至20089月期间,以等各种理由,骗得朱某人民币50500元、汪某人民币26500元、陆某人民币5000元、卢某人民币80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9万元。至今无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王某曾因犯同种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诈骗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本案全部赃款均未退赔,本院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