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
作者:周琪 许静 发布时间:2008-02-02 浏览次数:645
原来,2004年年底,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德资企业: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勃海尔公司)签订了购买5辆大型混凝土搅拌车的合同,每辆车价值6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公司仅付款10万元,当时尚有310万元车款没有支付,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但是在随后的日子里,北京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7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公司答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公司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2006年2月,利勃海尔公司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欲通过法律手段索回剩余的车款及违约金总计33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北京公司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未执行完毕,而且标的都很大,该公司的生产也时断时续。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许静、马卫国先后三进北京,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并就执行先后顺序与地方法院达成共识,先后查封了北京公司的部分营运车辆,但未实施强制扣押,要求北京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北京公司陆续履行了大部分款项。但截至2007年底,北京公司心存拖、赖的侥幸心理,对尚欠的50万元认为是违约金和诉讼费而拒绝履行。利勃海尔公司随即向法院反映了情况。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尽管天气寒冷,执行难度很大,但外商的利益要保护,法律的尊严要维护。执行法官当即决定赴京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