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同 赔偿有别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9-07 浏览次数:1451
本网徐州讯:2007年4月,江苏徐州某企业组织员工随旅行社到浙江千岛湖旅游,车行至南京时,旅游大巴和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车上多名员工受伤,其中受伤最为严重的两名员工华林和杜泽被迅速送进了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华林因颅脑受到严重撞击出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泽右大腿被撞断,当日做了截肢手术。因杜泽长期患有心脏病,在入院的第三天下午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该企业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时,华林获得了10万元的意外伤害赔偿金,杜泽只按残疾金赔付了5万元。杜泽的妻子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觉得同样受难的两个人为啥赔偿的金额不一样呢。于是,杜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杜泽能否获得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关键要看杜泽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无内在联系。杜泽右大腿被撞断,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在杜泽受伤后的第三天下午,其突发心肌梗塞的这个原因是独立的,导致杜泽死亡的原因是心肌梗塞而不是交通事故,所以杜泽不能获得死亡赔偿金,而只能拿到5万元的残疾赔偿金。据此,法庭驳回了杜妻的诉讼请求。
该案涉及到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中的“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指的是导致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原因。杜泽右大腿被撞断,近因是交通事故,所以按照意外伤害的残疾金,他只能获得5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