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达国家,法院通常被称为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由此可见法院与法官在民众心理中的地位之高。我们国家法制传统薄弱,但法官从事的审判活动也同样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被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在我们国家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过程中,广大法官肩负着崇高的历史使命。现就现阶段做适应形势要求的法官主观上应当具有的意识,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首先是忠诚意识。一是要对党忠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党的意志正是中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首先要忠诚于党的意志,这也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前提性条件。二要忠诚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官的审判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权力行使的终极目的是人民的需求。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为了人民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是我们审判事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三是要忠诚于法律。有句法律谚语,大致内容是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其他的上司。这从审判自身的规律体现出审判工作的开展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要求来推进,法律精神的要求是衡量我们审判工作唯一的尺度。新时期法官选任制度下产生的法官基本上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的高素质人员,其对法治的信仰正是决定了其行使司法权力的价值取向,是要忠于法律。

其次是敬业意识。可以说世间三百六十行,干好任一行业都离不开对敬业精神的要求,而敬业精神的树立,也就意味着具备了成功的前提。同理,作为法官只有具备敬业意识,才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提交的证据进行条分缕析,不至于造成疏忽或漠视;只有具备了敬业意识,我们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和错综的法律关系时,通过冷静的思考,做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具备了敬业意识,才能在审判工作中,从细节着手,按照法律的规定,高质量的完成手中的审判任务。

第三是学习意识。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已经从立法主导型慢慢的转向了司法主导型。这个时期中,对我们的法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于有志于成为有修养、有能力、有责任心和有抱负的法官来说,将会形成了一种持久的动力。相对于法学家建立法学体系,法官的审判活动更能激活一个国家法律的活力。因为通过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能够引导起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培育起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从而推动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事实上现阶段,我们国家法官的素质已经成为民众议论的焦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官相比,我们法官应当认识到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也只有知道自己身上存有不足,才会产生学习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法官的素质实际上是在承载着我们国家成为法治社会的希望与理想。

第四是和谐意识。和谐的社会环境将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前提性的保障。而和谐意识的树立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带有强烈的稳定意识和大局意识,将党的意旨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落实,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等追求。坚决做到将人民利益放在最高层次要求,只能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坚决杜绝机械的就案办案观念。

实践证明,法官只有在主观上树立并强化上述意识,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得心应手,才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做到主动工作,积极工作,快乐工作,才能在客观上实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效果,才能以合格法官的身份参与法治建设并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