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AB岗”工作制度保证服务无缺位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1955
本网徐州讯: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办事拖拉现象,沛县人民法院在立案、信访、收费等服务部门实行“AB岗”工作制度,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当事人诉讼。“AB岗”工作制是在每个服务岗位明确“AB岗”责任人各一人,其中“A岗”为该岗位主要承办人,“B岗”为熟悉“A岗”业务,并能行使与“A岗”人员同等职权的业务承办人。“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责任人应代行“A岗”全部职责,办理相关服务项目,并对工作行为负相应责任,从而打造出“一人多能、一岗多人”的工作局面。
一是提高思想、明确认识。全院各个部门、庭室都实行AB岗位制度(除财会、行政装备等不宜实行AB制度的特殊岗位制度外),避免出现“无人岗”的现象。通过召开全院干警会议,部门负责人签订“AB岗位”责任状,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实行“AB”岗位制度是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改善法院与民众关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公正高效的审理各类案件,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提高法院社会形象而采取的有效手段,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的开展,全院上下提高了对实行AB岗位制度的认识,对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明确责任、相互配合。AB岗位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对立案、收费、信访、信件传递等服务部门,其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头,确保不因工作人员临时缺位而影响工作,同时AB岗工作人员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的相互联系、配合和支持,做到工作上熟悉,生活上关心;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第一接待工作人员,无论所办事情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都应礼貌接待,热情服务。属于自己职责内事务,立即办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务则做好引导、联系和交办工作,避免相互推诿扯皮、影响群众诉讼,保证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三是督促检查、责任到人。政治处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对“AB岗”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失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