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高检、公安、司法部署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9-05-21 浏览次数:542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省正在深入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对有伪造、变造货币,出售伪造、变造货币,明知是伪造、变造货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货币以及明知是伪造、变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二、正告有假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告诫那些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者及时悬崖勒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假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家属深明大义,认清形势,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争取立功赎罪。
三、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视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凡为假币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虚假证明或藏匿犯罪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归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揭发他人假币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抓获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在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揭发、提供假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实的,对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减刑或减期。
五、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假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政法机关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宾馆、饭店、网吧以及房屋出租户要按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身份核对,注意发现假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并及时报告。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政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并从重处罚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六、对举报假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专项行动期间,对举报伪造货币窝点的,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举报出售、运输、购买假币数额巨大的,一经查实,奖励人民币1万至10万元;对举报在逃伪造货币窝点主犯和骨干的,一经抓获,奖励人民币1万至5万元。
七、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登录省公安厅“平安民声服务台”(www.jsga.gov.cn)通过互联网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
(三)向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