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由六名成员组成的分工明确、活动隐蔽的团伙因开设赌场罪被丹徒法院依法判决。

 

今年4月,被告人王某、章某、晏某、朱某、芮某、沈某共谋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中,王某负责安排赌博地点、赌局、岗哨、联系赌客,章某负责接送车辆,晏某、朱某负责联系赌客,芮某和沈某负责抽头放水。按约定,获利先由王章二人平分,章某再拿出一半给晏某等四人平分。48日晚,六人在丹徒区谷阳镇某项目部内开设赌场,以麻将牌的筒子和白板共40张牌为赌具,采用“二八杠”、300元人民币起押的形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人数多达20余人,赌资多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元。

 

当晚,所有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8000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以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分别判决刘被告有期徒刑五个月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到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