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93013时许,被告李元驾驶沈建飞所有的苏F7W076号轿车在南通市开发区新开闸江堤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黄小江驾驶自有的苏F5JN70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小江受伤。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元承担主要责任,黄小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当天,黄小江被送至南通瑞慈医院治疗至20071129出院。住院治疗期间,黄小江共花费医疗费30035.68(其中包括李元垫付的13500)。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小江的伤残误工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沈建飞所有的苏F7W076轿车于2007817在中国人保海门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元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李元负主要责任无异议,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辆在人保海门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原告黄小江与被告李元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由被告李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业人口,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拥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据此判决:一、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5270.86元,由被告李元赔偿3308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赔偿58000元。二、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