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白金”、“黄金搭档”造假者“有幸”成为领刑第一人

 

本网常州讯:1125,常州中院率先在全省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提审”刑事第一案,生产假冒“脑白金”和“黄金搭档”口服液的秦兴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幸”成为领刑第一人。

“黄金搭档”、“脑白金”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至今为止,其公司只许可了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和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使用“黄金搭档”、“脑白金”的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企业均无权使用。而常州市武进区在家务农的秦兴才于2007年底至20081月间,租用当地太湖快艇有限公司的厂房,非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脑白金”商标口服液700盒、“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2840盒。经鉴定,其生产的“黄金搭档”和“脑白金”口服液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估价共计人民币25508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兴才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被告人秦兴才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涉案的假脑白金、假黄金搭档予以没收。庭上被告人秦兴才一脸沮丧,在近半个小时的判决书的宣读过程中,他始终纹丝未动。同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开开庭,对首批其余5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侵权者均被法院判为侵权,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对其他想钻法律空子、搭名牌“顺风车”的企业或个人起到警示作用。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际上是极为严重的民事侵权发展而来,因此,应根据知识产权这种无形产权的特点,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确权→侵权→犯罪”的司法认知逻辑。在此之前,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属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刑庭、行政庭审理,由于三类审判庭在判决理念上的差异,容易给人以法制不统一的印象,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常州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遵循其逻辑认知的规律,从20086月开始试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提审”工作机制,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统一审理全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均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原由全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市中院集中提审,近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统一,判决的可信性。现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后,该院规定在重点考虑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和申请人担保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商标和著作权案件,确保在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专利案件复杂的,要在48小时内组织听证,再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知识产权庭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时,分别由刑二庭或行政庭的一名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般由该法官担任主审,由知识产权庭法官担任审判长。涉及专业性问题时,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刑二庭及行政庭应分别指定一至两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相对固定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一般均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如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刑二庭、行政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知识产权庭庭长及时提请相关业务庭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决定,相关业务庭联席会议由相关业务庭庭长共同主持。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审核签发。如案件的处理系经过知识产权庭与相关业务庭共同讨论决定,则裁判文书由刑二庭或行政庭庭长签发,知识产权庭庭长协助。如案件的处理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则裁判文书由刑二庭或行政庭庭长核稿,由分管刑二庭或行政庭的院领导签发,知识产权庭庭长和分管知识产权庭的院领导协助。